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支部委员为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救助管理工作实际,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 的落实。
三、分析研究。充分依靠和发挥各科室的职能作用,分析研究站内党风廉政状况,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并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情况。
四、健全制度。加强调研,整合力量,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立足学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制度,提高反腐倡廉的规范化水平;强化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五、选用干部。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工作措施。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措施。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七、接受监督。团结和带领全体党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八、干部教育。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员干部集中受教育每年不少于 1 次。
九、严禁事项。严禁公款旅游,不得借学习、培训、考察之名变相旅游。
十、大事报告。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
十一、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下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切实做好日常廉政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工作。
十二、民主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事决定和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必须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十三、接受监督。认真接受纪检监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十四、自查整改。定期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局党组汇报。
十五、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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