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种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围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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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署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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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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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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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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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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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纪律处分条例
1个思想 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个坚决维护 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个重点 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做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4个意识、形态 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5处纪法衔接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条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6个从严 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7个有之 即在《条例》种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8种典型违纪处分 即对干扰巡视巡查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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