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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救助管理站救助人员托养(救治)机构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19  所属栏目:工作流程  点击次数:2586  返回上页

黄石市救助管理站
救助人员托养(救治)机构巡查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托养(救治)救助人员救助和救治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加强对受助对象托养救治机构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托养(救治)机构的监管,安排专门巡查(联络)管理人员,加强与托养(救治)机构的信息沟通,定期对托养(救治)机构进行巡查(联络),确保救助人员的救治与安全。
  二、巡查(联络)管理人员,每周应对托养(救治)机构救助救治人员进行一次巡查。巡查内容,一是对督促托养(救治)机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采取的有效措施,为救助救治人员提供的优质服务情况;二是了解救助救治人员身体状况、思想动态及家庭信息;三是对特殊救助救治人员制定专门的救助救治措施和方案等情况。
  三、业务科长每月应对托养(救治)机构进行一次巡查。检查托养(救治)机构各项管理服务或救治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托养(救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意见。
  四、分管业务的副站长应经常对托养(救治)机构进行巡视。了解托养(救治)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实地查看救助救治人员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状况等;研究制定托养(救治)机构救助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措施,改善救助救治人员的生活质量。
  五、巡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异常情况时,救助站巡查(联络)管理员应及时告知托养(救治)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与托养(救治)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措施,做好处理记录,并向站领导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六、巡查(联络)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参与托养(救治)机构对特殊救助救治对象重大情况的处理,跟踪掌握其信息,记录重大情况的处理过程,并及时向站领导反馈事件的处理结果。
  七、托养(救治)机构应主动配合救助站的巡查,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客观、真实报告救助救治人员的治疗、生活情况。
  八、巡查(联络)管理人员应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填写《托养救治机构巡查记录表》,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