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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16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2241  返回上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
  工作目标:践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统一领导、市区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救助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救助管理工作法制化、专业化、社会化、长效化,实现“应救尽救”的工作目标,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按照分类施救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按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分类施救。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合力。
  三、部门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宣传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奉献爱心,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揭露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配合救助管理站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的家庭住址和亲属。
  (二)综治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三)公安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依法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和团伙;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依法对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乞讨行为实施管理,会同民政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性病人,通知卫生部门并及时直接护送到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建立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帮助查找、核实流浪人员身份信息,维护救助管理站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城管部门。加强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性病人的,应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或联系卫生部门救治;对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宣传教育、依法处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性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定危重病人救治定点医院,黄石港区、西塞山区、开发区定点市惠民医院,下陆区定点市五医院,铁山区定点市四医院,救治传染病患者定点市传染病医院,救治结核病人定点市结核病医院,救治精神病人定点市精神病医院;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救治职责,并及时通知民政部门确定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由救助站办理入院救治手续,对地址清楚的流浪乞讨人员,通知救助站实施救助。
  (六)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市救助管理站落实各项救助保障措施;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按孤儿落实养育政策;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医疗救治经费。市、县(市)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市救助管理站对各县(市)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实施业务指导。
  (七) 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除统筹安排救助支出之外,还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救助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转需要。根据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际拨付费用,建立经费自然增长机制,足额保障救助管理工作各种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费用。
  (八)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道路水路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站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购票、进出车站、乘车提供便利;旅游黄金周、春运及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民政部门在道路水路车站设置临时救助点。
  (九)铁路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铁路部门及火车站帮助救助管理站为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购买车票、进出站、乘车等提供方便。
  (十)旅游部门。对所属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十一)教育部门。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帮助救助保护机构中身份无法核实、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就学,并免除其学杂费。
  (十二)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对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十三)司法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四)房产部门。协助调查国有公租房内是否入住流浪乞讨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入住国有公租房内的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乞讨行为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
  (十五)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共青团、妇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妇女儿童庇护中心(站),并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残联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姓名、住所、单位等查找工作,对一时查不清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救助管理站的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相应的帮助,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六)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配备专人和救助车辆,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工作,及时接收、安置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要如实掌握本辖区精神病患者信息和情况,对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予以引导和帮助,履行监护的法律责任。大冶市、阳新县要按照民政部建设规范的要求,改(新)建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并解决救助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救助车辆,为做好本辖区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同考核、同管理、同实施。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完善机制,加强联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入”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建立五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1、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以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龙头,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以社会力量为支撑的市、县(区)、镇(街道)三级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督办,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
  2、大型整治工作机制。在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中,由市综治办牵头负责大型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开展大型整治工作。民政部门每天派出救助车辆,在整治范围内开展主动巡回流动救助。公安部门依法对整治范围内操纵未成年人乞讨、强讨恶要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乞讨行为实施管理。城管部门依法对整治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管理,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引导到救助管理站。其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3、日常救助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救助保障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救助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做好设施布局和建设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解决救助管理站参照公务员管理。市、县(市)救助管理站按照“发现一个救助一个”的原则,每天派出车辆对城区主要干道、重点区域开展主动巡回救助,依法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4、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机制。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建立卫生部门牵头,民政、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对在行使职务中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及时通知医疗急救中心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以救助管理站办理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确认手续和医疗结算清单及病历为依据,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畅通流浪精神病人的安置渠道,在市精神病医院筹建流浪精神病人福利机构,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活提供长久的保障。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治愈后,地址清楚的由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护送返乡。
  5、市、区(县)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配合,区(县)、街道(镇)、社区(村)积极参与的市区(县)联动工作机制。在恶劣天气、重大自然灾害及大型活动整治等情况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市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县(市)区民政部门落实救助保障措施。县(市)区的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发现乞讨人员及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预防困难群众因生活无着而流浪乞讨。各部门要与市救助管理站建立救助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做好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说服、导救医疗、教育矫正、接送保护的协调配合,确保全方位、多力量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三)绩效考核,加强督办。市综治办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乞讨人员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流浪乞讨人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四)宣传引导,促进稳定。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苏梅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李文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
  熊定萍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中承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黄士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曾祥坤 市综治办副主任
  吕召强 市编办副主任
  黄辉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童文清 市教育局副局长
  蔡家喜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余章君 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王  林 市司法局副局长
  曹祥珠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跃进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吴建春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胡承雄 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张德亮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局长
  陆才炎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凯军 市房产局副局长
  肖庆国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谭  进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余海群 团市委副书记
  任世萍 市妇联副主席
  杨启军 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保平 大冶市政府副市长
  李朝强 阳新县政府副县长
  黄元生 黄石港区副区长
  丁文浩 西塞山区副区长
  贾玉香 下陆区副区长
  潘中洋 铁山区副区长
  陈新胜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余章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